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