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在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