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五条有效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确实无法补足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