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对全省耕地保护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用途管制,规范占补平衡,强化土地流转管理,采取措施防止耕地撂荒,强化耕地数量保护和质量提升,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上级人民政府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