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总量控制、节约集约、分类保障、统筹调剂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科学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保障国家和省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重大产业、民生项目用地,并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作出合理安排。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