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以详细规划为依据核发规划许可的用途管制。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在村庄规划、其他详细规划范围内,实行核发规划许可的用途管制;在村庄规划、其他详细规划范围外,实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用途管制。

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不符合用途管制要求的,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