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