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