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

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城市绿化方面的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