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新蒲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经费的投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