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轻微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情节轻微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按照擅自砍伐树木的规定予以处罚。

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