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或者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