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害居住区公共绿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