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城市绿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违法占用的绿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