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养护管理责任或者养护管理不当造成城市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损害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四项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