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进入或者踩踏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二)依树搭棚、架设天线,钉、拴树木,剥刮树皮,损害根系;

(三)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向树穴倾倒热水、有害物质;

(四)在绿地内堆物、停车、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开垦种植、倾倒废弃物;

(五)损毁花坛、绿篱等园林绿化设施;

(六)违反有关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