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更换城市主次干道行道树种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更换树种的理由、对原有树种的处置方式等内容;
(二)组织专家论证会,对更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三)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
(四)提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规模性移植、砍伐城市公共绿地树木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和管理按照《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