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禁止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移植价值的;
(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移植价值的;
(三)因树木生长抚育或者工程建设需要,且树木无移植价值的;
(四)树木已经死亡的。
申请砍伐树木,应当提交拟砍伐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和权属人意见等材料。
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致使树木危及管线、交通设施以及人身、财产安全时,现场处置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行砍伐树木,但应当在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护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