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城市的树木。

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等需要移植城市树木的,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树木移植后一年未成活的,移植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第一个绿化季节补植相同或者等值的树木。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