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行为:(一)擅自改变公共绿地使用性质;(二)以栅栏、篱笆等形式占用公共绿地;(三)种植蔬菜作物、粮食作物等方式破坏公共绿地;(四)其他损害公共绿地的行为。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