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公共绿地使用性质;

(二)以栅栏、篱笆等形式占用公共绿地;

(三)种植蔬菜作物、粮食作物等方式破坏公共绿地;

(四)其他损害公共绿地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