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拟占用的绿地现状、占用原因、权属人意见、恢复方案等材料。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承担修复费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并在现场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占用期满后,应当在绿地归还之日起第一个绿化季节内修复绿地。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