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绿化。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等原因损害山体绿化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等部门对受损的山体制定山体绿化修复计划,并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修复。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