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绿化。

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等原因损害山体绿化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等部门对受损的山体制定山体绿化修复计划,并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修复。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