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通讯、水电、燃气、交通等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养护管理责任单位确定保护措施。因建设项目施工造成绿化植物以及绿化设施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费用。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