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履行以下责任:(一)及时修复损坏的绿化设施;(二)适时补植更新死亡缺株的植物;(三)及时防治病虫害;(四)适时修剪植物,排除安全隐患;(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中规定的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