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由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绿地,由该集体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