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并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改造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20%,其中住宅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平方米,新建居住区的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绿地面积的35%;
(二)新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项目以及新建星级宾馆、度假村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三)商业、商务用地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0%,商业兼容居住用地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新建商业兼容居住区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绿地面积的35%;
(四)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10%;产生有害气体以及污染的工业用地、储存危险品或者对周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物流仓储用地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
(五)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为45米以上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红线宽度为30至45米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15%;红线宽度为15至30米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10%;红线宽度为15米以下的,应当合理进行绿化;
(六)公园内绿化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
(七)广场内绿化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35%。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