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的施工总平面图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并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