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