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建筑物退让城市绿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退让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风景林地、湿地公园等不得少于20米;

(二)退让城市公园等不得少于10米。

退让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按照《遵义市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