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建筑物退让城市绿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退让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风景林地、湿地公园等不得少于20米;(二)退让城市公园等不得少于10米。退让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按照《遵义市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