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