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留足绿化用地:(一)城市应当科学设置公园绿地,完善公园绿地体系,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8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二)城市更新应当合理安排城市绿地,因地制宜建设街头绿地、游园、小微花园等。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