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树立告示牌。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