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爱护绿地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