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老年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全省老年教育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