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年教育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可以用于老年教育活动。鼓励养老院、敬老院以及其他各类养老机构设立学习场所,通过设立老年课堂、举办讲座、展示学习成果等形式,开展老年教育活动。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