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技术在园区的融合应用,支持园区内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推动数字产业向开发区集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培育或者引进数字产业服务第三方机构、工业互联网平台等企业,向园区内外企业提供数字领域专业化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