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试验区的土地利用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原则,合理安排用地规模,明确土地开发时限,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科学控制土地利用强度,提高土地产出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试验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差别化政策。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