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在制定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