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进行书面答复。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企业诉求,为维护中小企业权益提供服务和帮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