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进行书面答复。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企业诉求,为维护中小企业权益提供服务和帮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