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监管责任追究和免责制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