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或者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