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化调整、常态化公示、规范化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强行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