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中小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中小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单方不履行合同、不信守承诺。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依规对中小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