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财产及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企业财产。对涉嫌违法的中小企业财产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中小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