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社会化的原则,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和协调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在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领域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