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优化质量管理,指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

支持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参与制定标准,开展标准化创新和应用。对主导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制定团体标准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