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股份、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完善上市服务体系,建立多层次、差异化的辅导和激励机制,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实施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