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联系对接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实施差异化考核,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