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落实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优化信贷结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环境,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公平的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采取展期、续贷等方式,提供可持续发展的信贷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自治区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自治区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