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数据条例/第六章 安全保障第七十条有效大数据主管部门和大数据生产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大数据主管部门和大数据生产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